曾论社工:老社工离岗催生建立岗位社工补救机制

曾凯   2014-11-03
0

老社工全部离岗现象催生建立岗位社工补救机制

岗位社工新旧交替是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常态,“一半走一半留”,乃至三分之一留,都属于行业正常情况。近日深圳市民政系统某事业单位(简称“F单位”)原岗位社工100%离岗,在用人单位采取真情留人、加班计费、增加福利、社工主导服务等“含金量高”的挽留措施前提下,此现象属于异常情况。又因为关系每年15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支出效益,由此,触发建立岗位社工补救机制的思考。

一、 老社工全部离岗现象

2014年10月20日深圳市政府采购官网公示招标结果,上一轮服务F单位的两家社工机构均退出。新的机构在F单位举行招聘见面会。见面会之前,F单位为了挽留老社工,接续社工与服务对象形成的感情纽带,通过组织谈话、集体漫谈、个别交心、私人聚餐等方式极力挽留社工,果断采取“社工主导、增加薪酬、保障食宿、匹配人才”等“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有力措施,重点挽留业绩显著或工作满2年以上的社工。真情和政策“干货”起到很好的效果,表态留下的老社工有8名,占50%。但是随着新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见面会后,人心反而思走,原来愿意留下的老社工全部表态不愿意调入新机构,选择“走”。

(一)老社工离岗原因

一是新机构薪酬水平较低,即“因待遇离岗”。起初,B机构应聘新机构某社工服务中心主任自述,新机构社区服务中心主任薪酬仅高于B机构普通社工几十元。这迅速在老社工中形成“新机构低工资”的初步印象。见面会上核实,普通社工税前月薪酬,A机构4500元,B机构4100元,新机构3850元,新社工比A机构低15%,比B机构低6%,新机构普通社工年收入减少额较A机构为7800元,较B机构为3000元。二是新机构文化不被认同,即“文化离岗”。新机构总干事在见面会上称,该机构实行精英主义,对人才提高其待遇,对机构高管和初级督导给予较丰厚的报酬,对普通社工不入其眼,去留自便。又称,社工选择工作主要靠精神,收入低一两百元不应计较。当时和会后,老社工对新机构政策解读十分抵触,认为机构不把普通社工当作人才,不关心普通社工的生活待遇。按照社工的话讲,“心里拔凉拔凉的”、新机构“玩虚的”。致使家住用人单位附近、原本愿意留下的社工也选择离开。三是个人偏好选择离岗,即“偏好离岗”。比如毕业不足一年的社工中,其中4人因好奇社区岗位,选择离开院舍岗位。四是社工无执业资质离岗,即“无证离岗”。因用人单位强调持证上岗,不允许未取得国家助理社工师或社工师资质的人员上岗(与社工密切相关专业的持证人员除外)。因此,上一轮服务机构中未取得国家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离岗。

(二)老社工异常离岗的消极影响

老社工作为“熟手”,大量离岗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视。当离岗老社工岗位总量足够多时,也就是占配置部门编制(或定额)超过40%或者占单位编制(或定额)超过20%,属于异常现象。其负面影响大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切断了服务对象对老社工的感情依赖,新社工取得服务对象从信任到依赖的周期拉长、抱怨增多。二是处于案主关键阶段,比如自助摆脱对社工依赖的“火候期”,未完成服务个案或小组的很可能永远成为服务对象的死结,特别是社工团队集体智慧撤出的复杂疑难情形。三是“老带新”的常态人才培养机制被迫中断,很可能拉长新社工的适应周期,服务质量可能滑坡。

二、加快建立岗位社工补救机制

老社工异常离岗现象,损失的是服务对象的利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加大了新机构的运行成本,也令专一某领域提升专业水平的社工失去发展平台,还降低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多方均输的局面。为此,必须各方携手,综合施救,及早建立三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行政约谈薪酬机制。对因薪酬低导致老社工离岗的,作为“购买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合同”招标人(甲方)和使用人(丙方),应分别约谈中标人(乙方),提出《岗位配齐配强提示书》和《提高薪酬建议书》,善意地告知乙方必须注意提高薪酬水平,落实“待遇”留人的人才政策。

二是建立人才配置标书兑现机制。新机构作为中标者,其提交标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标书陈述是其中标的主要原因。作为“购买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合同”招标人(甲方)和使用人(丙方)有权向乙方调取标书,调取失败的向政府采购办申请向使用单位定向公开。调取标书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乙方兑现标书承诺,原则上依标书承诺的人才配置清单,安排社工进驻用人单位服务。

三是建立社工机构公益性“资金监管”制度。薪酬低是表象,其“节省”的资金流向是政府监管重点。对异常离岗的社工机构,应创建并适时启动“重点社会组织资金监管”制度,主要内容是: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重点监管其“按章程运行”的能力与现状,就社工机构而言,也就是按照公益性定位,约束其自觉按章程办事,纠正追求盈余、管理层高薪或抬高职务消费等商业化运行机制;作为财政部门(可授权业务主管部门)和招标方(如市民政局),应建立资金运行季报制度和资金帐户电子联网监察制度,实时发现机构资金运行异常情况,及早预警和纠正不合规资金分配和商业化资金分配两种违反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行为。

(作者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信息工作部副主任(兼)、社工中国网特约评论员)

本文为社工中国网特邀原创首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与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与网站无关。

曾凯

1996年至今,长期在民政部门工作,具有县级、地级、省级和民政部工作的履历。2006年参与国务院第十二次民政会议主报告和全国“十二五”民政规划起草工作。在长期的摸索中上,积累了大量的民政工作经验,已发表15万字的学术成果,先后参与部级课题3个,6次荣获民政部政策理论研究二等奖或三等奖。在国内第一次提出“社会户口”概念。现任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改革办主任和社工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