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叔的社工叙事:不该跨越的界限——专业关系

沈黎   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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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lom堪称助人界的大师,在他《诊疗椅上的谎言》这本小说中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富有的案主要捐赠给他的治疗师1600美元,以表达治疗师在短短几次会谈后便改变了他生活的感谢。治疗师挣扎地拒绝了这封礼物,并说明这样不合乎伦理。案主愤怒地抗议,声称拒绝他的礼物会使得他们治疗中所获得的成果被抵消。治疗师鉴定地回应,他无法接受这样的礼物。大家或许会开玩笑,我怎么没有遇过这样的好事;但这样的事如果真的临到我们的身上,这会是好事么?

在我们日常实务的过程中,大部分的情况似乎并没有Yalom的案例那么严肃。例如,案主得知社工近日身体不佳,主动介绍自己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主任医师的亲戚;既不用排队,治疗又放心,这时候我们会心动么?又例如,社工在服务老年人的过程中,王奶奶觉得社工姑娘很不错,善良又负责,就主动给社工看自己名校毕业孙子的照片。这种帅气负责的阳光男孩,你会拒绝么?

这些案例背后所涉及的,都是“关系”的议题。中国人常说“没有关系要找关系,有了关系就没关系”,这是对中国作为一个人情社会最经典的描述。我们不仅讲人情,还会把人情分隔出远近亲疏,这是中国人的关系逻辑。正是这种文化传统,常常令我们在面对专业关系的时候会有些不知所措。我们将助人者与受助者之间的关系称之为专业关系。因为在这种专业关系中,案主有特定的需求前来寻求社工协助,而社工具备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与资源。但正是因为这种关系的专业性,我们相信专业关系应当是相对单一、非私人的,即要尽可能避免出现双重关系以剥削或伤害到当事人,或者是另外的角色介入到专业关系中形成干扰。

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在1980年的伦理守则已经认识到案主存在被利用的巨大危险,因此提出社工应当避免自己与案主的关系会与案主的利益发生冲突,且社会工作者不得利用自己与案主的关系为自己谋利益,并且明确提出不得与案主发生性关系。后来,在1996年的伦理守则中明确提出反对双重关系,并且做出了详细的说明,要求社工不应当和案主建立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因为这样会产生对案主的利用或使得案主存在潜在伤害的可能。我国的《社会工作职业道德指引》也提出:“社会工作者不得利用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谋取私人利益或其他不当利益,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虽然伦理守则在此方面提出了大量详细的说明来来帮助社工来辨别潜在的困境,但同时包含了命令性和建议性的规定,这就为特殊情况留有余地的同时,其实也因个人的解释不同而产生问题。

诚如学者Gerald Corey所言,很少绝对的答案可以利落地解决双重关系的两难困境。为了完整地理解双重关系,我们有必要讨论破坏专业关系界限(Boundary Violations)与超越专业关系界限(Boundary Crossings)。破坏专业关系界限指的是社工为了利用、操控、欺骗或压迫案主而建立双重关系。例如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发生性关系、由于案主是股票经纪人而社工要其协助选购股票、社工要求临终案主将自己的名字列入遗嘱名单等等,这一切在本质上都是不道德的。破坏专业关系界限的实质就是社工由于利益驱动而伤害案主的权益。与破坏专业关系界限相反,超越专业关系界限是指社会工作者并无意图利用、操控、欺骗或压迫案主而建立双重关系,这在本质上并不是不道德的。在实务领域中,超越专业关系界限的结果却可能对案主与社会工作者本身都带来不良的结果,但是我们也不否认有时这样的双重关系对案主会有帮助。

基于双重关系给社工所带来的困境,我们必须学会清楚地理解和认识双重关系,尤其是识别道德的和不道德的双重关系。一般而言,不道德的双重关系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其一,影响了社工的专业判断力;其二,影响了社工的公正性;其三,利用案主或他人来满足社工自身的需求。其四,给案主带来伤害性。

管理双重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议题,古话说:“常在河边走,难免不湿鞋”。其实,最简单预防双重关系的方式,是在服务伊始便将专业关系界定清晰,并在服务的过程中对其精心呵护。而对于新社工而言,他们经验有限,最好还是避免涉入双重关系。

沈黎,上海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社会工作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

本文原载《中国社会工作》4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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